集装箱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80页(550字)

亦称“货柜”、“货箱”。

货物运输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规格和强度,以货物成组为目的,可反复使用的货物容器。有关国家及国际公约对集装箱的定义及应具备的条件均作了规定。

现比较通用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104技术委员会(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Technical Committee 104)对集装箱所作的定义:货运集装箱是满足以下条件的运输容器:(1)具有耐久性,其坚固程度可反复使用。

(2)便于商品运送而专门设计,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输时,无需中途换装。(3)设有便于装卸和搬运的装置,特别是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到另一种运输方式。(4)设计时应注意到便于货物的装满或卸空。(5)内容积为1立方米或1立方米以上。为满足有关立法和国际组织规定的要求,集装箱一般按一定的规格用金属制造。但迄今为止,集装箱标准未能完全统一,根据集装箱的使用范围,有关标准可分为国际标准、地区标准、国家标准。

根据集装箱的用途,集装箱可分为通用型和专用型两大类,前者用于装运一般货物,后者可装运液体货物、汽车、动物或冷藏货物等。使用集装箱装运货物,可直接在发货人仓库发运,运至收货人仓库,使不同运输方式实现联运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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