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83页(601字)

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重要货物单据。

它不同于海运提单,不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是不可议付的单据。航空运单一经发出,即作为承运合同的书面证据。

同时,还是接受货物的证明、运费帐单、报关单据、承运人内部结算的依据,如果承运人办理保险或代办保险,它还可能是保险证书。航空运单有3份正本和至少6份以上的副本。3份正本的背面印有承运条款,其中第1份交发货人,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收据,第2份由承运人留存作为记帐凭证,第3份随货同行,到目的地后交给收货人作为接收货物的依据。航空运单在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和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履行签署手续并注明日期后生效,当货物在目的地交给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后失效。

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不限制可以流通的航空运单。根据华沙公约的规定,航空运单中关于货物重量、主体尺寸和包装,以及包件数目的说明,构成表面证据。

而关于货物数量、体积和条件的说明,对承运人不构成证据,除非双方当面核对并注明,或者除非只涉及货物的外表状况。

在货物交付承运人后,托运人有权处置货物,包括要求将货物交付不是运单载明的收货人,但当承运人依据托运人指示处置货物时,应要求托运人出示由托运人掌握的运单,否则要对任何合法持有该份运单的人所受损失负责,但这不妨害他向托运人追索的权利。对收货人而言,有权在货物运抵时依运单要求承运人交货或货物遗失时向承运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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