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轮航运公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01页(478字)

亦称“水脚公会”。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同一航线班轮运输的航运公司,为了保护和协调彼此间的权益而组成的国际航运垄断组织。19世纪海上运输得到空前发展,国际航运竞争日益激烈。

联合王国-加尔各答航线上的船舶吨位过剩,运价下跌。

经营这一航线班轮运输的7家英国航运公司为了避免因竞相降价争揽货源而损害各自的利益,于1875年组成了第1个班轮公会。通过协议规定各自的船舶发航次数和统一的最低运价。目前世界上有数百家班轮公会,大多由海运发达国家的航运公司控制,成为掌握大量现代化船舶和货源,控制件杂货运价市场,牟取高额利润的航运垄断力量。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独立国家的兴起,班轮公会对国际海运的垄断阻碍发展中国家民族航运业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初,在发展中国家的推动下,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航运委员会着手制订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并于1974年通过了《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就货载分配原则、加入公会条件以及提高运价的间隔时间等问题作出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发达国家对班轮航运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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