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07页(515字)

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由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章第5节的规定,其主要义务是在卸货港及时组织提货,否则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应当向承运人支付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否则承运人可以在合理限度内留置其货物。主要权利是在卸货港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时,有权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要注意:(1)货物灭失或损坏是显而易见的,收货人应将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否则视为承运人按照良好状况交付货物。(2)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情况显而易见的,收货人应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15日内,将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3)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或检验的,无需就所查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4)对于迟延交货造成的经济损失,收货人应在交付货物次日起连续60日内向承运人书面提交通知。(5)收货人对承运人要求对灭失或损坏的货物进行检查或检验的,应当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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