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代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09页(225字)

船公司或经营航运业务的关系方一次委托并经接受后,长期办理的代理业务。要建立长期代理关系,委托方应向船务代理提出书面委托,并提供委托方组织机构、主要成员概况、拥有或经营船舶资料、业务范围、银行关系等资料,船务代理接受委托后,通知委托方洽淡有关具体业务事宜;而委托方应按照船务代理的业务章程,向船务代理按时提供业务资料,并建立往来帐户,预付适当数量的备用金供来港船舶逐航次使用,船务代理按需随时提供增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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