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代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09页(334字)

以一个航次为限所建立的代理关系。

凡无长期代理关系的轮船公司,派船来港进行装卸货物,上下旅客,或因急病、避难、添加燃料物料、食品、卖船、交船或修船等专程来港的船舶,按航次向船务代理人预付备用金,船务代理人逐航次接受委托。船舶离港后,船务代理人作出航次结帐单,与委托方结清费用后,代理关系即告终止。航空代理的委托,应用函电方式向船务代理人明确提出或者由于存在着较久的友好合作关系,通过运输有关业务及索汇备用金等方式形成事实上的航次代理关系。委托方提出委托时,必须按照船务代理公司的章程,于船舶抵港前把船舶特征、船员名单、租约或其他有关运输契约和货运、集装箱或客运单证,寄达船务代理人,以利船务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办理正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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