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14页(1066字)

国际上通用的共同海损理算方面的规则。

主要规定构成共同海损行为的条件、共同海损损失与费用的范围和各受益方分摊共同海损的标准。共同海损的理算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在共同海损理算规则制定以前,往往由于各有关方所引用的法规不同而引起纠纷。1860年各国航商代表在格拉斯哥召开会议,讨论统一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的问题,草拟了一套处理共同海损的规章制度,内容共11条,但未得到与会代表的支持,不能付诸实行。1864年又在约克城开会讨论,并由国际理算公会草拟一个与1860年草稿内容不同的11条规则,也因未得到与会全体代表的支持,再告破产。1876年先后在不来梅和安特卫普开会讨论,修改了1864年草稿,拟定了12条的规则,各国代表认为内容仍不完善,尚须修改才能使用。1890年在利物浦再次开会,制定了一个内容有18条的规则,得到了与会代表的支持。1890年又在热那亚开会,通过了这一规则,定名为《1890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但1890年规则并未解决共同海损理算方面的分歧。1924年各国航商代表再次开会讨论,删去了1890年规则的第18条,并补充制定了7项原则,定名为《192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海上运输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有的规则已不适应需要。1949年国际海事委员会在阿姆斯特丹会议上,修订了1924年规则,定名为《1950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这个规则共7项原则和22条条文,在前面还增加了一个规则说明。

1974年国际海事委员会在汉堡会议上又修订了1950年规则,定名为《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国派观察员出席了这次会议。1974年规则,保持了1950年规则的结构,在文字上有所改善,修订了过时的条文,简化了共同海损理算手续。由于1989年救助公约中增加了特殊补偿条款,和在确定救助报酬时考虑防止或减轻污染的因素,对共同海损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出现了两种制度不衔接现象。

为此,国际海事委员会在1989年召开的第34届大会上讨论了1974年规则第6条的修改问题。修改条文A款规定,根据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损的技能和努力所确立的救助报酬,应列入共同海损。而且B款将1989年救助公约第14条第4款所规定的“特别补偿”,从共同海损中排除出去,由船舶所有人单独承担。在对1974年规则第6条修改的同时,起草委员会提出一个决议草案,决定将《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改称为《1990年修订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大会通过了1974年规则第6条的修改条文和决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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