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27页(701字)

亦称“承保人”。

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负责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社会的利益,世界各国普遍规定只有法人才具有充当保险人的资格,但也有个别国家,允许自然人经营保险业,如英国的劳合社保险人。

中国,保险人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其他专业保险公司,除此以外的任何机关,企业或公民个人都不能作为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世界各国对保险人业务范围、管理和监督、机构的设立,以及资本金和保证金等有专门的立法规定。

保险人具有下列权利:(1)有决定是否承保,增减保险费和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权利。(2)有选择赔偿方式的权利。(3)有随时通知解除、停止和终止保险契约的权利(特别情况除外)。

(4)有请求投保人对签订和履行保险契约所需的情况如实告知和及时通知的权利。(5)有代位求偿的权利。(6)为了承保和理赔工作的需要,有检查保险标的物及被保险人帐册的权利。

(7)对赔偿后的保险标的的损余物有处理权。与此同时,保险人应承担下列义务:(1)保险事故发生后,有调查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的义务。(2)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按规定及时赔偿的义务。保险方的赔偿责任应以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但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如果有分项保险金额的,最高以该分项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方在赔偿保险财产损失时,应当将损余物质的价值和投保人从第三者取得的赔偿,在保险赔偿金额中扣除。

(3)保险标的物发生危险事故,有施行减轻损失工作和支付必要的施救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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