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27页(603字)

亦称“要保人”。

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投保人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在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签订后的投保人即成为被保险人,但也可以是法律许可的其他人,如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或人寿保险中的被保险人的合法关系人。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承担如下法律义务:(1)交纳保险费。

交纳保险费是投保方最基本、最主要的义务,只有在投保方同意支付或者已经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方才承担保险合同规定的经济补偿责任,保险合同才能生效。(2)告知。告知是指合同的一方在签订合同书或签订合同之前,向对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方有告知的义务。

(3)维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4)挽救全损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15条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5)出险通知。《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发生保险事故以后,投保方要立即通知保险方。

为了维护保险方的合法权益,一般在保险条款中对出险通知作出明确规定,如果投保方未能履行这一义务,以致扩大了损失,保险方将视之为违约行为,有权拒绝或减少对投保方的赔偿。(6)转移追偿权和协助保险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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