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转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27页(797字)

保险利益随保险标的而转让于新的权利人。

保险利益转移有以下3种情况:(1)继承。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保险立法承认,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自动获得保险利益,即保险合同仍为继承人的保险利益继续存在;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死亡,如属死亡保险、两全保险,保险人即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保险合同终止;如属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或因除外责任的原因死亡、不存在保险利益转移的问题。

投保人死亡,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又不是同一人者,如果人身保险合同为特定的人身关系而订立,如亲属关系,抚养关系等,保险利益不得转移;如果人身保险合同为一般利害关系而订立,如债权、债务关系,则该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仍可为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存在。(2)让与。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是否因保险标的的让与而转让,各国的立法规定不尽相同。德国、瑞士、法国、日本、中国台湾等都承认保险利益随保险标的的让与而转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奥地利则规定,保险标的若为不动产则保险利益随之转移;若为动产,则保险利益不得转移,保险合同消灭。中国对保险标的让与后保险利益是否转移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在保险业务实践中,除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可由投保人背书转让,不必征得保险人同意外,其他保险标的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事先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时起,保险人的责任即行终止。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除因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可随债权一同转让外,其他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不得因让与而转让。(3)破产。

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破产,保险利益转移给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但通常各国都规定一定期限,超过这一期限,破产管理人应与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在期限内保险合同有效,如发生了保险事故,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享有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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