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33页(540字)

保险人在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事故后,处理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时的程序和工作。

保险人在履行赔偿或给付的义务时,必须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遭受的物质上的损失、灭失或者人身伤害进行一系列的调查处理。包括:进行现场查勘、审核被保险人提交的各种有关单证、估算损失,以及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并进行赔偿(如涉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还必须向被保险人提出向第三者追偿的必要证明等),处理损余物质。通常,保险人在经过上述程序后,要制作理赔综合报告书。它是系统地反映案情,对损失的认定、赔款的理算、处理的结果等进行全面控制的综合性案卷文书。为此在制作上要求:内容简捷而全面;结构严密而充实;逻辑严谨而完整。其基本要素包括:(1)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概况。(2)承保情况。(3)出险情况。(4)损失的认定情况:①损失数量的认定。②损失程度的认定。③损失金额的认定。(5)赔款的理算情况。

包括:核查承保标的;确定赔付方式;审定施救费用;列明计算公式和计赔结果。(6)其他有关情况。主要包括:追偿、权益转让、损余处理、委付、法庭处理,对有效保额的批文以及有关方面对赔额的反映等。此外对赔款责任所涉及的分、共保以及由此而引出的自负责任等情况,也应作出明确的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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