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33页(369字)

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行为。

海上保险赔偿方式之一。保险人若接受这一要求,委付即告成立。

委付以不得撤回为原则,即被保险人在委付后不得再以退还赔款来向保险人要求收回保险标的;保险人亦不得撤销其已接受的委付,不得再以损失不属保险范围而拒赔。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一经委付,保险人不仅取得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同时亦取得了对有过失的第三方的代位追偿权。

保险人在接受委付前,一定要慎重考虑,要先进行调查研究,再研究怎样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应采取合理的救护措施,最后要权衡如接受委付在权利、义务之间的利害得失,以便作出适当的决定。保险人采取以上的步骤,不能认为已经接受委付。委付是海上保险中作为处理损失赔偿的一种特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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