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34页(478字)

亦称“公估行”。

专门承担财产险受损财产估值的公司性组织。香港、日本叫做公证行或公估行,美国叫做“理算局”。这些机构虽在组织形式上略有不同,但其本质都是一种理赔服务机构,它是类似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另一种形式的保险中介。

前者主要是帮助保险公司展业,后者是受保险公司委托对受损财产进行检验和估损。

公证行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服务关系。它可受保险人委托,也可受被保险人委托。保险公司根据赔案情况如需委托公证行处理时,应向公证行提供出险情况或邀请公证行共同进行现场勘察。公证行经过各方面调查、技术鉴定和估损计算后应对出险原因、损失情况、赔款金额等提出书面报告,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报告进行再审核,如发现估损不准时,仍可进行协商或再检验。

公证行要对整个赔案负责,对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也应进行赔偿。

如果发生诉讼活动时,公证行要出庭抗辩,并提供有关的技术鉴定资料或证据。

公证行的收费标准可按赔款金额或损失金额确定一个合适的比例。公证行受保险人委托可用勘查费支付。

如公证行受被保险人委托可用施救费或整理费等合理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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