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签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35页(1003字)

投保人向保险人发出要约,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要约表示承诺后,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行为。

签订保险合同应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审查投保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投保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地参与保险合同关系,享受保险权利和承担保险义务的资格。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因此,在这些投保人要求投保时,保险人应当依法对他们进行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审查。一般来说,对公民的审查主要看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个体工商户,要审查其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对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审查要注意3个方面:①有资格成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人只能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不能是城镇居民。②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是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③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品经营的承包经营者。对个人合伙要从合伙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当事人各方必须各自出资和个人合伙具有团体性质这3个方面去审查。

对法人的资格审查则有4个方面的内容:①法人必须依法成立。②法人应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③法人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审查代理人有无代理权。首先要审查代理人是否滥用投保代理权,它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3种行为。这3种行为都容易使代理人从中渔利,损害被代理人的投保利益,违背了代理制度的立法宗旨,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其次要审查代理人有无擅自转委托。再次要审查代理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所为的代理行为。

它的主要特征有3个方面:①没有代理权的代理。②超越代理权的代理。③代理权终止后所发生的代理。(3)审查保险标的是否合法。

保险标的是否合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①审查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否属于法律、政策允许生产经营及流通的物品。②审查保险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格、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是否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③审查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否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无借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的规避法律行为。④审查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否属于投保人超越批准经营的范围。(4)审查保险标的是否具有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也就失去了成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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