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36页(326字)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诉保险人。

对于告知的范围,在西方各国有不同的原则:(1)“无限告知义务主义”,要求投保人尽量将有关情况向保险人提供,而且提供情况必须与真实情况相符。目前,法国、比利时以及英美法系的国家均采取这一原则。

(2)“询问回答主义”,这只限于在估计危险上所需要询问的内容,投保人如实回答即可。

目前,多数国家都采用询问回答告知义务的形式,中国有关立法亦然。

中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7条规定,“投保方应当按照保险方的要求,将保险方决定其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所需了解的有关主要危险告知保险方”,违反告知义务,“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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