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36页(678字)

诚实和守信用的准则。

所谓诚实,就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所谓信用,就是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得善意地、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应努力保证相对人的正当期待权得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41条明确规定,“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诚信原则,来源于海上保险,承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远离船货所在地,对保险财产一般不作实地查勘,仅凭投保人的叙述来承保,所以特别要求投保方诚实可靠。

投保人对要保的财产最清楚,而承保风险的当事人即保险人,除了调查所得的情况以外则一无所知,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或如何承保,而投保人的陈述是否完全正确,对于保险人所承担的义务关系极大,为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必须要求被保险人坚守诚信。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诚信原则发生了某些变化,但其基本内涵并没有改变。这一原则之所以没有根本变化,是因为保险人确定是否接受承保以及怎样确定保险费率依然基本上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这一基本状况没有改变。

当然,诚信是相互的,有时保险人为了引诱对方投保也会有不切实际的宣传,故而这一原则对保险人也是适用的。当投保人违反了诚信原则如未告知或不告知,或者违反了保证,保险人只能解除保险合同或使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人既不能强制投保人履行其告知义务,也不能提出损害赔偿。但是,如果投保人的行为不是一般的违反诚信原则,而是构成了欺诈,该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保险人不仅有权拒绝任何保险赔偿责任,而且有权向致害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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