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变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37页(227字)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保险单所载明的条件发生变化,影响保险效力,保险人同意签发批改单,变更合同内容的行为。

保险主体变更,主要由于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引起的;其他保险事项的变更如财产保险标的种类、数量、价值、存放地点、占用性质、危险程度、保险期限、航程或航次变更等,被保险人都必须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签发批改单(批单)。批改单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签发后即生效,原保险合同内容与批改单有抵触的,以批改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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