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43页(410字)

以各种水上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附属设备为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的一种。承保各种类型的船舶(包括货轮、客轮、油轮、驳船、集装箱船、作业船)和水上浮动物体(如浮船坞、浮吊、浮码头等)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遭受的损失。根据保险内容的要求,分为船舶定期保险、船舶航程保险、船舶费用保险、船舶停泊保险、造船保险、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等;按航行区域划分,有国际远洋船舶保险和国内船舶保险;根据承保范围的不同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按保险时间划分,分为定期险及航次险。对于建造或修理中的船舶、石油钻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都不在本保险承保范围之内。

这类船舶除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外,可按照造船、修船、渔船、石油钻探船等的保险条款办理保险。国际上办理海上船舶保险,主要使用伦敦保险人协会的船舶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海上船舶保险,主要险别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两种,经双方约定可加保多种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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