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建造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43页(883字)

以建造中的船舶和海上石油钻井车台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船舶建造保险具有财产保险、船舶保险、工程保险和保赔保险等多种保险的综合性质。在伦敦保险市场的标准条款是“协会造船人保险条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参照上述协会条款,制定船舶建造保险条款。基本内容是:(1)保险期限。

从保险船舶建造之日或上船台之日起生效,直至保险船舶建成交付订货人或船舶所有人,或保险单期限满期为止。但保险单期限有伸缩性,可以提前,可以延期。(2)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可以是被保险人暂订的价值、合同价值或船舶建成价值作为保险金额。(3)保险责任。船舶在建造过程中的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试航期间,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潜水员的疏忽或缺乏经验,船壳、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船台、支架等设备发生事故,设计错误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救助费用、碰撞责任赔偿,第三者财产及人身赔偿责任、出险后清除残骸费用等,均由保险人赔偿。此外对下列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发生碰撞事故后,保险船舶对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浮动物件、船坞、码头或其他固定建筑物损失和延迟,丧失使用的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船舶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引起的清除保险船舶残骸的费用,对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可以按保险公司保障与赔偿条款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但以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为限,在发生碰撞或其他事故后,被保险人在事先征得保险书面同意后,为争取限制赔偿责任所支付的诉讼费用。

保险船舶的保险金额如低于保险价值,保险人对本款所列各项的责任或费用,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4)承保区域。

建造期间限于造船厂范围内,试航期间,单程距离超过2000总吨的船舶为500海里,1000-2000总吨的为250海里,不满1000总吨为100海里。(5)在船舶建成试航阶段的碰撞责任赔偿,按4/4(即100%)责任理赔,高于伦敦保险人协会船舶保险条款的3/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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