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44页(673字)
船舶在修理或改造工程作业期间,由于陆上危险或海上危险,致使船舶产生的损害,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
财产保险的一种。这种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一般为船主,也可以是船舶修理单位。船舶所有人一般投保“船舶修理保险”,造船厂投保“船舶修理人工程保险”、“船舶修理人赔偿责任保险”和“船舶修理费保险”共4个险种。
(1)船舶修理保险。
这一保险是船舶所有人投保自己所有人的利益。在船舶修理或改造工程期间,由于海上风险和陆上风险造成船舶的损失由保险人予以补偿。通常,在船舶的普通定期保险、定期检查以及修理费用期间,遭遇的风险都按普通定期保险予以承保。对于影响船舶的结构和用途,改变项目扩大内容,并且工期长和费用多的修理,则按伦敦保险人协会建造条款予以承保。
(2)船舶修理人工程保险。这一保险是在船舶修理或改装工程期间,由于海上风险和陆上风险,使船舶及修理或原材料发生损失时,由保险人予以补偿。
这种保险是承保改装工程技术、规模或改装工程中的综合风险。根据造船厂的修理工程和投保的实际情况,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十分广泛,并且新船体的建造和旧船体的衔接等风险已接近船舶建造风险,可按伦敦保险人协会船舶建造条款予以承保。
(3)船舶修理人赔偿责任保险。造船厂从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租赁人承包施工期间,由于造船厂的过失造成船舶或货物的损坏,对船舶所有人、租赁人或第三者应负法律上的赔偿责任。(4)船舶修理费保险。
这一保险是在船舶修理或改装期间内,由于海、陆风险事故,在事故发生时,对造船厂支出的修理材料费、工资和其他费用等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