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章程误述的法律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470页(1417字)

公司应对其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所作的误述负责,被误述所引诱认购公司股份者,有权对公司或者有关个人提起诉讼。

1.未予揭示的法律救济

对未依法律所要求的揭示,若有关未予揭示的内容并未构成下文指的虚伪陈述,则认购人并不因此享有拒绝接受股份和向公司提起诉讼的任何权利,而唯一的救济方法是公司董事或其他派发集资章程者必须对已认购并因而受到损失的人负赔偿责任。

董事或其他任何人对集资章程可以免责的情况是:

(1)对未揭示事实不知情者;

(2)错误的事实并非因他的过错而产生;

(3)法院认为情况不严重,不予追究的。

2.虚伪陈述的法律救济

若集资者章程中的陈述在内容或形式上产生误导,或公司董事发表明知重要细节是虚伪而声明为真实的书面陈述;或者集资章程上下文连贯起来给人以错误的印象,即使陈述的事实从单独本身来看属实。这些事实存在,即构成虚伪陈述。

因集资章程误述而认购股份可得到的救济有:解除认股合同,要求董事、创办人以及其他对发出集资章程负责的人损害赔偿。

3.疏忽行为的救济方法

因董事或专家疏忽行为的误述而受到经济上损失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律规定了“关心的责任要求”,就是说当一方向另一方请求查询情况资料时,他是相信对方会给予应有的关心的,而另一方也了解对方是信赖自己的技术、判断和能力的情况下进行查询的。

4.针对专家的补救方法

专家对自己所作出的非真实声明应负赔偿之责,但仍可以有下列辩护办法:

(1)在集资章程登记之前,拒绝把自己的意见包括在集资章程之内;

(2)在集资章程注册后,分配股份前撤回诺言,并公开作合理的通知。

5.集资章程虚伪陈述的刑事责任

发布欺诈性集资章程的人,得负刑事责任。

(1)根据《公司条例》第44条,任何授权发布一个包括有不真实声明内容的创办人或董事,将被处以2年以下监禁及罚金,除非他能够证明:声明是非实质性的或者他相信声明是真实的,并且有合适的理由作为证据。

(2)《公司条例》第438条规定,任何人故意在招股章程中作虚假声明的行为构成犯罪。

(3)公司任何职员发表或协同发表一份书面声明,并知道该项声明会引起人们的误会,是虚假的,或是引入误解的,这种行为可被判处7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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