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投保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61页(645字)

进口商根据国际贸易合同的现定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的行为。

一般适用于FOB、FCA、CFR、CPT价格条件下的进口合同。进口投保有两种方式:(1)预约保险。进口商与保险公司签订“预保合同”(open policy),对进口商应投保的险别、保险资料、适用条款以及赔偿的支付办法等作具体规定。在预约保险中,保险公司对有关进口货物负自动承保责任。

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海运货物一经装船,保险即开始生效;如果承运货物超过预约保险合同规定的最高限额,应于货物装船前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仍按原装限额作为最高赔付金额。在中国,进口企业应根据卖方发来的装运通知编制“进口货物装船通知”,提供给保险公司,作为投保凭证。(2)逐笔保险。进口商在没有签订预约保险合同的情况下采用的投保方式。进口商在接到出口商的发货通知后,必须立即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

否则,货物于投保之前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对海上货物保险的责任期限,一般是从货物在国外装运港装上海轮起生效,到卸货港转运单据载明的国内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中国保险公司对货物在卸货港港口的责任,以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为限,如不能在此期限内转运,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为60天。

对于散装货物以及木材、化肥、粮食等一些货物,保险责任均至卸货港的仓库或场地终止,并以货物卸离海轮60天为限,不实行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的扩展。少数货物如新鲜果蔬、活牲畜于卸离海轮时,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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