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外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78页(805字)

以外币表示的、可以在国际市场上流通并能自由兑换和转让的有价凭证。

自由外汇不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当局的批准,就可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货币,在国际交往中可以作为支付手段广泛地使用和流通。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规定,包含以下三层含义:(1)对国际经济往来的付款和资金流通不能施加限制。即这种货币在国际经济交往中随时可以无条件地作为支付手段使用,对方应无条件地接受并承认其法定价值。

(2)不施行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种货币汇率。

(3)在另一成员国的要求下,随时有义务换回对方在经常性往来中所结存的本国货币。自由外汇的实质是各国货物和劳务能否交换的问题。

一国货币能否兑换,不取决于该国政府及货币当局的主观愿望,而是取决于该国进出口能力及进出口的自由程度。因为一国货币如能自由兑换,实际上意味着该国居民可以将本国货币自由地兑换成外国货币,购买别国的商品和劳务,别国居民同样通过兑换,可取得对该国商品和劳务的购买权。

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接受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关于货币自由兑换的规定,这些国家的货币被认为是自由外汇,其中主要有美元(USD)、德国克(DEM)、日元(JPY)、英镑(GBP)、瑞士法郎(CHF)、法国法郎(FRF)、意大利里拉(ITL)、荷兰盾(NLG)、比利时法郎(BEU)、加拿大元(CAD)、澳大利亚元(AUD)、新西兰元(NZD)、丹麦克郎(DKr)、瑞典克郎(SKr)、挪威克郎(NKr)、奥地利先令(ATS)、港元(HKD)、新加坡元(SGD)。这些国家和地区一般经济都较发达,国家对进出口贸易管制较松,有的国家基本上取消外汇管制。

对外汇进行严格管制的国家,其货币不能自由兑换,也不能自由携带出入国境,不属于自由外汇,如:人民币(RMB)、俄罗斯卢布(RbL)、越南盾(D)、印度卢比(Rs)、柬埔寨瑞尔(Riel)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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