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帐外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78页(435字)

亦称“协定外汇”或“双边外汇”。

只能根据双边协议规定在签约国之间使用,不经货币发行国家管理当局的批准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货币的外汇。政府间签订的支付协定一般规定:(1)用作记帐外汇的货币,可以用两国中任一国的货币,也可用双方选定的第三国货币或复合货币(如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2)货币间的汇率,无论使用何种货币作为记帐外汇,都必须通过双方银行按照确定的货币借记、贷记双方进出口商品往来帐,到一定时期(通常为1年)集中冲销彼此间的债权、债务差额。该差额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的双边贸易项目下平衡。

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双方银行帐户记载的外汇不能转让给第三者使用,差额也不能兑换成自由外汇。使用记帐外汇进行结算,可以节约自由外汇的使用。

各国支付协定中使用的记帐外汇多是美元、英镑、瑞士法郎等。中国与前苏联及东欧国家发生的贸易与非贸易往来,在过去较长时间内采用的就是记帐外汇收付方式。

原先的记帐货币是卢布,近年来改为瑞士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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