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的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87页(380字)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而制定的具体细则。

1981年8月10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主要内容是:外国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由外国或港澳等地区汇入或者携入的自由外汇和人民币外汇票证,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卖给或者存入中国银行,也可以汇出境外,如果携带出境,应当按照《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国境的管理施行细则》办理;凡与我国订有支付协定的国家,其驻华机构或人员汇入的记帐外汇,只限提取人民币;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收取中国公民以人民币交付的签证费、认证费,如要求兑成外汇,须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或者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批准的意见办理;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由外国或港澳等地区携入的或者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各种物品、设备、用具等,如果出售,所得人民币款项,中国银行不予供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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