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98页(729字)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对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为完成建设生产任务所需资金而发放的贷款。
是为了支持国内承包工程公司开展经济技术合作而发放的一种贷款。贷款主要用于为承包国外工程、出口劳务、开展技术服务、开办合营企业需要派出人员的费用;购买在国外建设工程所需的施工机具;购买承包工程所需的施工材料、安装设施;支付洽谈业务所需的费用,如参加投标、签订合同等费用;对外开出保函的实质担保;此外还有在国内备料支用的人民币;承包国外工程带动设备出口,在国内支付的设备预付款;使用财政部门核借的外汇额度所需的配套人民币;在国外与业主进行结算过程所发生的临时性垫款。当前,对外承包工程的内容有工程设计承包、工程劳务承包、工程施工承包和成建制劳务合作4种。凡经国务院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成立的、有权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以及其他经济技术合作的公司,符合贷款条件的均可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
对外承包工程贷款根据不同用途可分为:(1)项目贷款。即以项目本身的直接用途为目的而发放的贷款。
(2)短期周转金贷款。即经营中所需资金贷款。(3)保函抵押金贷款。
用于出具投标、履约、预付金、工程质量等保函的担保抵押金。(4)配套人民币贷款。上述贷款的期限不超过3年,利率按不同的用途分别计息。
用于国外购买承包工程的施工机具,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贷款优惠利率计息,用于出具保函的担保,由于不能履约原因发生的赔偿,按中国银行公布的浮动利率计息。针对建筑业生产季节性强的特点,在国家信贷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流动资金贷款可以向上浮动一定额度或一定比例,同时,还可利用资金运动中的“地区差”、“时间差”灵活调度,调剂贷款指标,以满足建筑企业季节性生产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