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开发银行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00页(767字)

由亚洲开发银行向本地区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公私企业以及与本地区开发有关的国际机构和地区性机构发放的贷款。

亚洲开发银行的宗旨是:鼓励政府和私人在亚洲太平洋地区投资,通过提供项目贷款和技术援助,促进和加强亚洲、太平洋地区发展中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与合作。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基本原则是:(1)贷款主要为具体项目提供。(2)如果成员国政府反对,则不对该国任何部门提供贷款。(3)适当考虑贷款申请方在合理条件下从其他来源获得贷款的能力。

(4)亚洲开发银行有权决定利率、其他费用、本金偿还安排。(5)除董事会另有决定外,贷款只能在成员国境内用于购买成员国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

该种贷款需签订贷款协定,借款方若非成员国政府本身,则需政府或政府机构提供担保。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分为两种:(1)将普通资金用于发放普通资金贷款(硬贷款)。

对象主要是发展程度较高的发展中国家,期限为10-40年,含宽限期2-7年,利率每半年调整一次。中国从1987年起开始从亚洲开发银行借款,当年获得硬贷款1.333亿美元。(2)将特别基金用于开发基金贷款(软贷款)。对象主要为较贫困的国家。

开发基金贷款期限为35-40年,含宽限期10年,不收利息,每年只收1%的手续费,但软贷款一般要求指定用途或限定由借款国提供商品或劳务。1988年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总规模为31.47亿美元,其中硬贷款20.62亿美元,软贷款10.85亿美元。

亚行的贷款领域主要涉及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工业、能源、运输、通讯、供水、城市发展、银行、教育、卫生等,其中又以向能源、农业、运输和通讯的贷款为最多。除了贷款以外,亚行还提供技术援助赠款,种类有:(1)项目准备技术援助。(2)项目执行技术援助。(3)咨询性技术援助。(4)区域性技术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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