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贷君子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03页(453字)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在巴黎会议上就官方支持下的长期出口信贷问题所达成的一项协议。

1976年签订,自同年7月1日起生效。旨在约束和防止各国竞争性地降低贷款利率,提供出口信贷以刺激本国商品出口。

协议的主要内容是:(1)协调信贷利率。

(2)信贷额度可以为贸易公司金融的85%,其余的15%贷款要支付现汇。(3)统一贷款期限。由于协议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各国均保留了最后决定权,因而出现了如下逃避协议的做法:(1)使用混合贷款。

即出口信贷同低息、无息的政府援助贷款混合使用。由于协议规定只通用于官方支持的商业出口信贷,对于包括外援成分的信贷并无明确规定,因此,有些国家就将部分正常的商业出口信贷转入外援项目下,对外提供非常优惠的混合贷款。(2)对特殊产品提供优惠信贷。(3)利用“海外资源开发基金”。这种基金不属于商业信贷,因此利率和期限不属于协议的管辖范围。(4)利用各国货币市场利率的差距。

(5)延长出口信贷的期限。因此,协议未能有效地起到限制贸易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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