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信贷保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04页(705字)

国际信贷的信用担保的一种方式。

在保证协定中,保证人是债务人,贷款方是债权人。在一般情况下,若贷款协定无效,则保证协定也无效。

因此,贷款方常在保证协定中插入保证人的义务不受任何贷款性质的影响的规定,即使借款方因法律规定无法偿债,保证人仍要对到期本息承担责任。

按惯例,保证债务随着债务的减少而减少,但以透支形式贷款时,由于借款方在支用额达到规定额度以前可随时支用或还款,因此借款方的累积使用额可能远远超过最高限度。

为了使保证扩及透支额内的所有借款,贷款方大都在保证协定中规定“持续保证”条款。“持续”不是指无限期保证,而是指对贷款限额内任何支用款项的保证。保证按不同标准可分为:(1)连带保证、按份保证和同时连带按份保证。连带保证的每一个保证人,对所有贷款债务均须承担保证责任,贷款方可以向任一保证人或向所有保证人提出偿债请求;按份保证的每一个保证人,对借款方一定比例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按份仅适用于诉讼程序的利用方面,而不是指保证人只对一部分贷款债务负责。在这种保证下,贷款方可分别对一个或几个保证人提出清偿请求,也可向所有保证人提出请求,则为连带按份保证。

(2)限额保证和非限额保证。前者是保证人只对一定数额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者为保证人对借款方的贷款债务和直接产生于贷款债务的其他债务均承担保证责任。

(3)限期保证和非限期保证。前者是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后一定时期内不提出清偿请求,保证责任终止,后者则不受此限制。(4)独立保证和非独立保证。前者是保证人对非由他控制的借款方提供的保证,后者允许贷款方经与借款方协商后延长偿还期或改变贷款协定的某些权利义务。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