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借贷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03页(1552字)

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由一方向他方提供贷款,他方按照约定偿还贷款的协议。

提供贷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接受贷款的一方称为借款人。贷款人有政府机构、银行、企业、国际金融机构、国际商业银行以及个人,借款人一般是政府机构或企业。其种类有:(1)按贷款人的性质和地位,可分为政府贷款合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和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合同。(2)按贷款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合同、中期贷款合同和长期贷款合同。

(3)按贷款的组织方式,可分为独家银行贷款合同和国际银团贷款合同。(4)按贷款用途,可分为国际项目贷款合同和现汇贷款合同。国际借贷合同的主要内容是:(1)定义条款。就合同中的某些名词作出界定,以避免对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分歧。(2)贷款货币条款。合同应明确规定贷款所使用的货币。贷款货币的规定一般有4种形式:①单一贷款货币。即确定的一种货币贷款。

②选择贷款货币。即约定几种贷款货币。③综合贷款货币单位。

即以欧洲货币单位(ECN)、*特别提款权(SDR)作为贷款货币。

④多种贷款货币。即贷款本身由多种货币进行。

当事人双方可从上述形式中选择适宜的贷款货币。对借款人来说,应注意选用可以自由兑换的、有广阔国际市场的、风险小的货币。

(3)贷款金额条款。

合同应具体规定贷款的额度。(4)贷款期限条款。贷款期限是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全部本息还清为止的整个时期。

(5)贷款利率条款。利率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合同应明确规定采用何种利率形式及其利率的多少。(6)贷款费用条款。借款人借入资金,一般须支付各项费用。不同的贷款方式所支付的费用不同。

银团贷款,借款人须支付管理费、代理费、杂费和承诺费等。独家银行贷款,借款人需支付杂费和承诺费等。

(7)贷款用途条款。

某些特定的贷款,如项目贷款、买方信贷等,因其贷款资金必须用于特定的目的,合同应对此作出规定。

(8)提款条款。合同应对借款人提取贷款的地点、程序和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大多数国际借款合同规定,借款人应在一定的时间内事先通知贷款人,借款人将提取的贷款数额。该通知一经发出,借款人即负有不可撤回的承借义务,否则要赔偿贷款人由此造成的损失。(9)先决条件条款。例如,规定“贷款人依本合同提供贷款的义务于借款人满足依本合同规定的先决条件后发生”。

其先决条件为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文件和其他要求,一般包括借款人组织章程、借款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借款人所在地国家政府或外汇管理当局的批准文件、保证书或物权担保协议、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等。在项目贷款中,借款人还须提供项目财务和经济状况的资料和设立托管帐户等。

(10)还款条款。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方式有4种:①到期一次偿还。

②宽限期后分次偿还。

③无宽限期的逐年分次偿还。

④提前偿还。合同应明确规定采用何种偿还方式。

如采用提前偿还方式,应写明是否要向借款人支付补偿费以及补偿费的数额。(11)陈述与保证条款。借款人就与借款有关的法律、财务和商务等状况作出说明,并对该说明的真实性作出保证,或对自己承担的其他义务作出保证。(12)约定事项条款。

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承借在合同的有效期内须做些什么,不得做些什么。主要包括消极保证条款、平等地位条款和财务约定事项,此外还有限制处分资产条款、贷款用途、保险等。

(13)税收条款。国际借贷中涉及的税收由谁负担,税负轻重等,应在合同中加以规定。

一般规定,因借款而发生的税收由借款人承担。(14)让与条款。贷款人通常要求有将其贷款权利转让的自由,借款人则要求在让与之前应取得借款人的同意,并不得增加借款人的负担。(15)法律适用条款。

贷款人在选择适用法律上一般有较大的发言权,大都选择适用美国纽约州、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和香港等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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