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利率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03页(278字)

防止国际金融市场上利率变动风险的一种保值方法。

双方在远期利率协议中约定未来某一段时间内的利率,当协议期间起算时,如果市场利率上升。高于约定利率,则卖方须将利率差按协议金额、时间折成现金付给买方,抵补买方向市场借款时多付出的利差;如果市场利率低于约定利率,买方则将利差付给卖方。

利率虽有升降,但买方的筹资成本不变,可防止利率变动的损失。

远期利率协议业务不涉及本金的收付,不交保证金,手续简便。远期利率协议首先在伦敦出现。1983年12月出现了标准协议。

1984年6月银行同业间“远期利率协议”市场在伦敦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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