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信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16页(421字)

亦称“房地产信托”。

“动产信托”的对称。委托人(自然人、法人或团体)委托信托机构代其办理与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有关的经济事项的业务。包括房地产的买卖、租赁、租金支付、保险金支付、登记、转让过户和纳税等业务。

有的还接受其他较广泛的代理业务,如土地的丈量、建筑工程的承包、房地产鉴定和评价以及建筑物的设计等。

不动产信托分两种:(1)管理信托。主要由信托机构代收地租、房租的信托行为,此外还承担从交付固定资产税、房屋的火灾保险费直至修缮房屋的工作。

(2)处分信托。亦称“出卖信托”,以卖掉土地或房屋为主。

一般地,把大面积的土地分成数块出售,或者房东、土地所有者把出租的房屋土地卖给承租人的,多采用处分信托。

在日本,一些公司、企业为其职工办理的房屋信托,标的物虽然是不动产,但具体操作与动产信托无异,相当于动产信托。

承办该项业务的人员需要有专门的知识经验,与此有关的责权利一般由法律或法令加以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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