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信托业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18页(532字)

日本政府颁布的关于从事信托业务经营的法律。

最早颁布于1922年4月21日,19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1974年和1985年两度修改。现行日本信托法是1985年修改的,共23条。主要内容是:(1)营业许可。

①经营信托业,须经主管大臣许可,申请许可时须呈送申请书及章程和业务资料。

②资本在100万日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2)业务范围。

①主营业务有金钱、有价证券、金钱债权、动产、土地及其固定物、地上权及土地租赁权的信托。②兼营业务有保管业务、债务担保、介绍买卖不动产和介绍借贷钱款或不动产、发行债券、执行财产遗嘱、检查会计及财产与债务的管理。

(3)资金运用。营业资金只得用作如下用途:有价证券的应募、承销或买入,抵押贷款、买入动产或不动产、存款、承兑票据等,其中买入不动产的价格总额,不得超过资本金和准备金的三分之一。

(4)盈利准备金。信托公司在交足资本金总额之前,应从每一决算期的盈利现金分配中,提取五分之一作为盈利准备金进行积累。

(5)经营活动接受主管大臣的监督管理。(6)权利义务的继承。(7)法律责任。包括公司的责任和职员的责任。

(8)其他。如公债的委托保管和优先受偿权、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的区分、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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