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外国投资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32页(1441字)

菲律宾吸引外商投资,确定外国投资者和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对其实施优惠和限制措施的法律。

主要法规有1967年的《鼓励投资法》、1968年的《外资企业管理法》、1970年的《鼓励出口法》、1991年的《外国人投资法》及1992年对其进行的修订等。主要内容是:(1)投资领域。不允许投资的是:①与宪法以及法律规定菲律宾籍人在该企业中应拥有的所有权比例相抵触的。②将导致明显的垄断或合并以致妨碍贸易的。

③菲律宾人有足够能力开发的。④与优先投资计划相抵触或不一致的。

⑤不利于国民经经济在自主基础上健康而均衡发展的。受欢迎的领域是比较新的工业的投资。

最受欢迎的领域是:菲律宾本国尚未开发的新兴工业,出口加工区的工业,产品70%供出口的企业,根据菲律宾发展计划在3年内尚未进行投资的企业。这是原则性规定,在具体规定中,又有禁止外资投入大米、玉米、零售商业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领域,但可以在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公司和交易所进行投资。

受欢迎的投资和最受欢迎的投资领域由菲律宾投资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各个时期经济建设计划的要求,每年公布一次“鼓励优先投资计划”,外国投资者再据此选择并决定投资的项目和规模。向菲律宾注册的企业可享受一系列优惠待遇。

(2)外国投资所占比例。一般领域和银行业中,外国资本股份不得超过30%,在税收方面没有优惠。

在受欢迎的投资领域内投资,外国资本不得超过40%,可以给予税收优惠。

在最受欢迎的领域内投资,外资股份可占100%。

(3)外国资本投资期限。一般为30年,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

(4)投资方式。允许外国投资者以下列方式投资:①外汇。②机器设备。③利润和股息再投资。④贷款转为资产投资。即外国投资者给菲律宾的贷款转为股票,债权人变为企业的股权持有者。

⑤技术服务转为资产投资。即外国投资者向菲律宾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将所获得服务费用变为股票而不汇出。

(5)投资利润和资金转移。外国投资者所获利润,可按当时汇率将其全部汇出,在经营活动结束时,可按当时汇率将外国投资者的资金全部汇出。(6)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减,但在计算所得税额时加以照顾。

可以加速折旧,额外扣除15%的培训费,商品出口可以从其销售收入中扣除25%,或者扣除劳动力和原材料费用总和25%。可任选一种扣除方法,扣除后再缴所得税。

投资法没有具体规定所得税税率,实际上其税率为2%-35%。

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收,包括机器设备、部件以及原材料的进口税,国内制造的机器设备税,地方政府的房地产税,出口货物的出口税,外国投资者用于新兴工业的贷款利息税,和利润再投资税在开办的头7年内均予以免征。新开办企业的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收,以及所得税以外的新开办企业的其他税收,头5年免征,第6年起免税75%,第7年免税50%,第8年起免税25%,减税时间可延续15年。(7)保证条款。

政府不得没收外国资产,也不能征用外国资产。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征用时,应给予合理补偿,补偿费可以全部汇出。(8)外国投资的审批程序。政府设立投资委员会,即投资署,外国资本股权不超过30%的,可直接到投资署登记注册;外国资本股权超过30%时,必须向投资署提出申请。投资署进行调查后,予以批准。投资署批准后注册登记,报菲律宾政府备案。

一般从申请到审批完毕,需2-3个月时间。(9)外国专家技术人员的雇佣。

外资企业可以雇佣外国专家、技术人员,但不得超过企业总人数的5%,雇佣期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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