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第斯共同市场外国投资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37页(800字)

安第斯共同市场制定的关于利用区域性国家组织的集体力量和协调市场,增强其对外国投资的管制的规则。

1970年12月31日由安第斯共同市场通过。1965年拉丁美洲安第斯山脉国家玻利维亚、哥伦比亚、智利、厄瓜多尔、秘鲁5国根据《波哥大宣言》,组成了安第斯共同市场(Andeans Common Market-ANCOM),亦称安第斯条约组织(Andeans Treaty Organization-ATO)。其目的是通过降低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和建立共同的对外关税,创立一个拉丁美洲自由贸易联盟,希望走向类似《罗条约》的经济一体化目标。

委内瑞拉于1973年2月也参加安第斯共同市场。安第斯共同外资规则主要内容包括:(1)禁止外国投资的领域。一般情形下,当地广告、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商业性无线电广播事业、国内运输、保险业、公共服务事业、报刊和电视等,不允许外国投资。有特别必要时,各成员国也可根据情况允许外国在上述部门投资。(2)限制外资比例。一般外资比例被限制在49%以下。如果是产品80%以上出口的企业,允许外资比例超过此限。(3)外资登记和批准条件。所有外国直接投资都必须在安第斯共同市场东道国申请,由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并在指定的管理机构登记注册。

再投资也相同。但利润再投资不超过投资注册资本的7%者,可不经政府事先审批。(4)外资原有资本和利润汇出的限制。外国投资利润每年汇出的限额,限于注册资本的20%以内。

各成员国可自行选择允许汇出和最高限额。公司解散时,只限于汇回外资原有资本。实行逐步减少外资股权的企业,可以汇出减少的外资原有资本,直到完全汇出经批准并注册的外资原有资本。(5)外国投资期限的限制。

在允许外国投资的部门中,外国投资的最高期限为20年。此外,对外资取得或接管本国企业、外国投资者借贷以及技术转让等方面,也作了具体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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