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外国投资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36页(1276字)

墨西哥吸收外国投资,确定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义务,对其实施优惠和限制措施的法律。

1973年颁布《鼓励向墨西哥投资和管理外国投资法》。1989年5月16日总统签署法令,颁布新的《外国投资条例》。主要内容是:(1)投资领域。禁止外国投资的部门有对国家安全和经济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的石油、其他碳氢化合物、主要石油化学产品、放射性矿物开发、生产核动力,有关法令规定的采矿业、电力、铁路、电报及无线电通讯、广播电视以及专门法令规定的其他事业等部门。

其他为允许外国投资的部门。(2)投资比例。

按一般租让权开采的国家矿藏,外资不得超过49%。按特别租让权开采的国家矿藏,外资不得超过34%。

石油化工产品企业,外资不能超过40%。专门法令或联邦政府发布的法规所规定的事业,如农业、渔业、橡胶工业、出版宣传业、瓶装汽水业、电影放映发行、城市交通运输、海空和陆路运输、沿海航运、矿业、水泥业、冶金、玻璃、化肥、纸浆、铝制品及盈利性质的武器弹药的制造和出售等部门,外资不得超过49%。

但当外国投资有利于国家经济时,可以超过上述比例。(3)允许投资条件。

引进外资应考虑对本国投资是否起补充作用,是否会取代本国企业或进入本国经营得很好的领域,是否有利于增加出口和平衡国际收支,是否有利于创造就业机会,是否有利于雇用和培训墨西哥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产品是否结合国内市场的销售和配套,投资者为企业经营能提供外来资金的程度如何,投资者是否能提供技术,对国内技术研究和发展有所贡献,对产品的价格水平和产品质量是否产生影响,引进技术对国家的重要性如何,外国投资者同本国利益的一致程度如何,投资者同国家的决策中心牵连的程度如何等。(4)审批机构。国家设立外国投资委员会并享有相应职权;同时设国家外国投资登记处,负责外国投资的登记事项。在允许投资的范围内,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1亿美元,投资资金来自国外,投资地区在墨西哥城、瓜达那哈拉市和蒙特雷市等3大工业集中区以外的地区,开业后3年内自己平衡外汇收支,能创造固定工作岗位和有人员培训计划,项目不污染环境,符合这些条件的投资项目为自行批准,无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须报经国家外资委员会批准。申请提出45天内未收到答复,即可视为法定自动批准。

(5)税收。所有外资企业均视为墨西哥企业,依法与本国国营、私营企业一样缴纳同等的税款和基金。

工商企业应向政府缴纳相当于销售产品金额4%的商业所得税。

工商企业每月向工人支付工资后,应将相当于工资总额的5%、13.5%的金额分别交墨西哥工人住房基金会、墨西哥工人社会保险协会,以解决工人及其家属的住房、社会保险和医疗费。工商企业每月向工人支付工资后,须向墨西哥教育部支付相当于工资总额1%的金额,作为工人教育费用,或者将这笔钱直接发给工人作为教育奖学金。政府每年向工商企业征收固定资产税。

工商企业在缴纳上述税款、基金并扣除各种管理费用、成本后为毛利润,42%作为向政府缴纳的企业利润税,8%作为红利分给工人,50%分给本国和外国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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