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外国投资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37页(1227字)

阿根廷规范外国投资,确定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权利义务,对其实行优惠和限制措施的法律。

1973年11月7日由国会通过。主要内容是:(1)投资方式。

外国投资者可用外国货币、资本货物及其部件、外币形式的国外贷款和阿根廷货币形式的国外贷款所转化的权利、可以汇往国外的投资利润、阿根廷政府公债等方式进行投资。

(2)投资比例。

将投资比例分为3类并划定其性质:①外国资本投资股份占51%以上,其公司性质为外资公司。②外国资本投资股份在20%-50%,公司的合法决定权以及技术、行政、财政和商务的有效管理权掌握在阿根廷投资人手中,其公司性质为外国和阿根廷混合公司。

③外国资本投资股份在20%以下,公司的合法决定权以及技术、行政、财政和商务的有效管理权,即明显地掌握在阿根廷投资人手中,其公司性质为阿根廷资本公司。(3)投资领域。

禁止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领域包括:①国家安全和防务活动。②环境卫生、电力、煤气、运输、电信、邮政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事业。③保险事业、商业银行和行政事业。④宣传、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报刊杂志和出版事业。

⑤任何产品包括自己生产的产品在内的国内销售业务。⑥法律规定只允许政府或阿根廷资本公司从事的事业,但规定允许包给私人公司的不在此限。⑦农业、牧业和林业,如果它可提供对国民经济有特殊意义的新技术者不在此限。⑧渔业,但能为渔业产业在国际市场上打开销路的不在此限。

(4)投资条件。①在政府优先发展的部门和地区进行投资。

②有利于阿根廷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的使用。③旨在改革当地的生活条件。④能为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而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⑤投资所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能够代替进口品或成为专门的出口品,能为阿根廷的外汇收支平衡提供纯利润。

⑥能提供社会和经济所需的技术,促进阿根廷技术的发展。⑦雇佣一定比例的阿根廷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行政人员。

⑧不得缩小阿根廷本国资本公司现有和将来的市场。⑨不得取出超过本法规定限额的国内存款,控制外国资本的投资方向。(5)设立程序。外国投资人先向主管当局提出申请。

由主管当局对投资进行确切估计后,双方进行谈判,签订合同。设立“混合公司”,须报全国执政团批准,设立“外国资本”的外资公司,须报国会批准。

(6)资本的抽回。外国投资者可以抽回资本,但必须保证公司继续经营,并按规定条件提供服务。

每年抽回的资本数额必须不影响公司正常营业,抽回的数额不得超过20%。

在前5年内,不得抽回任何资本。

(7)投资利润的汇出。外国投资人可将其利润汇往国外,但其数额不得超过利润的12.5%。

转移的利润必须是由其自己的流动资金所取得的,用外国和本国贷款取得的利润不能转移。凡每年利润超过12.5%部分,须永远投资于阿根廷,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转移国外。

(8)限制条款。当阿根廷支付平衡发生危机时,外国资本抽回和利润转移可能被推迟,直至危机解除。在任何情况下,外国投资人得到的待遇不应高于阿根廷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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