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40页(668字)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而制定的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行政规章。

1987年1月26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布实施。共13条。旨在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确认考核办法,由经济特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另行制订。

主要内容是:(1)产品出口企业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①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②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的产值总额50%以上。③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或有余。(2)先进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采用的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属于国家公布的鼓励投资的项目,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是国内短缺的,或其产品是新开发的,或对国内同类产品能更新换代的,能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

(3)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审核确认机关是该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但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经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则统一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核确认。(4)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原审核确认机关要组织有关部门逐年进行考核。审核确认机关每年要将考核合格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名单汇编成册,通报有关部门。

经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的,原审核确认机关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吊销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明。

上一篇:外商投资企业 下一篇:产品出口企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