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出口企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40页(599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年度外汇总收入额减除年度生产经营外汇支出额和外国投资者汇出分得利润所需外汇额以后,外汇仍有结余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1987年1月制定的《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规定,产品出口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1)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2)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和其他方式出口,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总额的50%以上。

(3)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

其计算方式为:

确认产品出口企业,由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有关机关审核确认。

审核确认机关是该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经济特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但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则统一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核确认。

凡被确认为产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税收、场地使用和贷款等方面享受特别优惠。产品出口企业的资格每年审核一次,考核合格的企业可在新的年度内继续享受各项优惠待遇。

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的,由原审核确认机关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吊销产品出口企业的确认证明。(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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