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注册的外观设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22页(913字)

根据《注册外观设计条例》,外观设计是指经任何工业程序而应用于某物品的形状、构造、试样或装饰的特色,而这些特色是在已制成的物品上的吸引视线和肉眼可判别的特色,但并不包括:(1)任何构造的方法或原理;或(2)任何物品的形状或构造的特色,而这些特色纯粹受该物品所须发挥的功能支配,或取决于另一物品的外观,而该物品是设计人拟将其于这一另一物品合为一体的。由此可以看出,可注册的外观设计是以美感为特征的,而不可注册的外观设计是以功能为特征的。

此外,以文学或艺术为主要特征的制品也是不能取得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的。此类制品由新颁布的香港《版权条例》保护。详细的不可注册外观设计,如明信片、邮票、奖章、日历等等都由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细则逐一列举。

外观设计还必须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方可获得注册。新颖性是指该外观设计在其申请注册日之前,无相同的设计在香港注册或公开。创造性是指该外观设计与已公开的设计间存在实质性的显着不同。但此两项要求远不如专利对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来得严格。

可注册的外观设计有三条衡量的标准:

(1)判断外观设计制品是否具有功能上的特征。以实现功能为目的的外观设计是不能获得注册的;

(2)判断外观设计的制品,是否以文学和艺术为主要特征,看其是否属于细则所列的不可注册外观设计的范围;

(3)判断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上述三项标准的外观设计,为可注册外观设计。

除了符合上述三项标准的单件外观设计制品可以申请注册外,还可对成套制品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族申请注册。成套制品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族都是以其中某一制品的外观设计为基本的外观设计,其他制品的外观设计都附从于基本外观设计。当基本外观设计失效时,后继设计也随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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