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注册外观设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21页(802字)

在九七前,香港对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与香港的专利保护制度相似,也是借助英国法律的延伸而建立的。不同的是,香港对英国专利的保护以该专利在香港注册为前提,而对注册英国外观设计的保护则无需在香港办理任何手续,便可自动获得香港的保护。

1997年6月12日公布的香港《注册外观设计条例》改变了这种状况,它取代了原先所依据的《联合王国外观设计(保护)条例》(United Kingdom Design [Protection] Ordinance)所建立的“自动延伸”式的注册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并建立了香港自身的外观设计注册体系(最明显的标志是“外观设计注册处”的设立)。

新颁布的《注册外观设计条例》是在对旧有法律(英国1949年的《注册外观设计法》、1956年的《版权法》和1968年的《外观设计版权法》)进行整合及“本地化”的基础上而形成的,它将九七前由英国行使的诸多权力均归由香港本地机构行使。但是在许多关键概念上依然承袭了上述三个法规的体系。

外观设计在香港分为不可注册的设计和可注册的设计。前者指的是具有功能作用的产品外观,后者指的是非功能性的、仅起美观作用的产品外观。之所以不允许前者而只允许后者注册,目的在于把只有技术功能或主要具有技术功能的外观设计列入发明范畴,从而在外观设计和发明之间划出界限。

不可注册的外观设计享有完全的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再加50年;可注册而未注册的外观设计如应用于工业,则享有艺术版权保护,期限为外观设计产品首次投放市场之日起15年;获得注册的外观设计的首段有效期为申请日起的5年,可续展,但其有效期总共不得超过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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