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注册专利权的撤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21页(588字)

九七前,香港注册专利权的有效存在是以英国专利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如果英国的专利权被撤销或法院宣告无效,则香港的专利权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专利注册条例》规定,凡在英国构成撤销专利权的理由均适用于香港。这些理由包括:

(1)该发明为不能取得专利的发明;

(2)专利权人不是唯一有资格取得专利的人;

(3)专利发明的披露不充分以致无法实施;

(4)专利的发明明细书内容超出申请专利时所揭示的内容;

(5)权利要求超出发明明细书所支持的范围。

香港的高等法院有权根据利益受害人的申请,以上述理由为根据,宣告专利注册证书所赋予的在香港的独占特权和权利不复存在。

在英国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如果该发明已在香港被制造、使用或销售,则香港法院可以以之作为撤销香港注册专利权的理由。但如果发明是在英国专利优先权日之后至香港专利注册证书颁发之前的这段时间里被制造、使用或销售,则不能作为撤销专利权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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