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侵权和救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20页(1014字)

在专利有效期内,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在香港对专利发明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作侵权论处:

(1)当发明为产品时,制造、处分、使用或进口该产品,或试图处分该产品或不论是否为处分而保存该产品;

(2)当发明为方法时,使用或在明知或应知侵权的情况下提供他人使用;

(3)当发明为方法时,处分、意图处分、使用或进口任何用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不论是否为处分而保存该产品;

(4)在香港提供或企图提供他人使发明得以实现的有关发明关键部分,而他本人明知或应知这些行为有可能导致在香港实现该发明。

不构成侵权的一些例外行为有:

(1)属于私人且无商业目的的行为;

(2)与发明有关的科学实验;

(3)根据医生处方为个人临时调配药剂;

(4)《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交通工具上使用了香港专利并暂时进入香港;

(5)在优先权日前已实施或准备实施发明,在专利生效后,其本人作出或准备作出相同的行为。

怎样的行为构成侵权,取决于法院如何解释专利的发明明细书。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对发明明细书中的权利要求的解释。如果专利权人认为有侵权行为存在,他应当在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在香港专利注册证书颁发之前,香港法院不受理任何与该专利发明有关的侵权行为的诉讼。

对于侵权的民事救济方法包括禁止令(禁止侵权行为继续)、勒令交出或销毁侵权产品、损害赔偿、返还得利等。此外,法院对于那些在诉讼中胜诉的专利权人可以颁发“经争议专利有效证书”(此证书亦可由专利局局长授予,称为Certificate of Contested Validity of Patent)。持有此证书,专利权人在以后涉及专利有效性的诉讼中获胜,有权向对方索回诉讼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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