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44页(866字)

中国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财产鉴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1994年3月18日由国家商检局、财政部发布,5月1日施行。共5章28条。旨在做好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适应中国引进外资的需要,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

适用于国外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国外投资者投入的或者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在境外购进财产的鉴定。

主要内容是:(1)管理机构与鉴定内容。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管理全国范围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管理和办理所在地区的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财政部负责管理全国范围的外商投资财产验资及其有关的财务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外商投资财产验资及其有关的财务工作。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的内容包括外商投资财产的品种、质量、数量、价值和损失鉴定。

(2)组织管理。

各地商检局设立的财产鉴定所及其对外合作、合资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鉴定业务,须经国家商检局和财政部审核同意,并通报各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有关部门。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人员须经国家商检局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通过考核获得国家商检局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准从事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3)鉴定方法与程序。

鉴定方法包括现场勘查方法、技术检测方法和价值鉴定方法。其中价值鉴定方法又包括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财政部、国家商检局规定的其他方法。鉴定程序包括: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鉴定机构初审资料,接受申请;鉴定人员拟制鉴定计划;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单证和资料,进行国内外市场调查;现场查勘;选择适宜的鉴定方法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证书。(4)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商检局和其他鉴定机构单证的;鉴定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鉴定结果失实或弄虚作假者,依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惩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未凭商检局和其他鉴定机构的价值鉴定证书办理外商投资财产的验资工作,主管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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