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46页(315字)

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合营者为设立合资企业就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须由中国合营者向审批机关报送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合资企业协议一般包括合营各方的名称、合营项目、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和方式、企业的组织机构、双方席位分配、产品销售的方式和外销比例、合营期限等内容。

若合资企业协议与合同发生抵触时,以合资企业合同为准。

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资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资企业合同、章程。合资企业协议的生效和修改,均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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