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46页(726字)

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资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以及为举办合资企业在所有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协议。

中国,合资企业合同的中方合营者可以是中国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外方合营者可以是外国的公司、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3)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5)合资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

(8)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9)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10)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11)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12)违反合同的责任。(13)解决合营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14)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资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资企业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的附件是当事人之间关于细节问题或专门问题订立的协议,包括有许可证协议、销售协议、关于聘请技术专家待遇的协议、职工培训协议、经销合同以及投资构成明细表、会计守则等等。合资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及其附件签订后,须报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亦须原审批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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