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组织形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47页(434字)

合营各方对合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

合资企业组织形式有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公司的债务以各自认缴的出资为限,负有限责任。主要表现在:(1)合资企业采用股权式建立,但不采用公开招募股份和发行股票的方式。

合资企业是按合资各方出资比例来计算股权,按股权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2)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资企业以其注册资本对外承担责任,合营各方则从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3)合资企业的股权不能在市场上自由买卖。一方如需转让股权须经双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对合营各方来说,仅仅利用了他们的一部分资本,是他们许多投资事业中的一个,容易被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所接受,便于筹集资金和实行资本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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