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用人自主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50页(394字)

合资企业依照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自主管理企业内部人事事务的权利。

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要享有如下用人自主权:(1)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决定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2)企业劳动工资计划、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制度以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聘用。(3)自行招收招聘职工、择优录用,并与被雇者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对决定录用的在职人员,原单位应积极支持,允许流动。如有争议,由所在地劳动人事部门裁决。(4)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解雇多余的或不符合生产要求的职工,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可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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