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的财会管理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51页(604字)

合资企业依法自主确立、使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合资企业应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结合合资企业的情况,制定财务会计制度,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并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主持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设副总会计师。其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合资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一切自制凭证、帐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原则上其记帐本位币采用人民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为本位币。

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如与记帐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以外国货币记帐的合资企业,除编制外币的会计报表外,还应另编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帐,记帐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帐户的帐面余额,应当按照中国有关的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合资企业还应按国家规定,定期向合营各方、企业主管部门、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其年度会计报表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证证明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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