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565页(331字)

东道国政府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境内外国投资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实行征用、收归国家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

1974年联合国第29届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每个国家都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其所有权。在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时,应由采取这些措施的国家考虑本国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以及本国认为有关的一切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国政府对外资企业、合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特殊情况是指战争或战争危险或其他紧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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